的附属赔偿责任在发生破产的法律实体

最近,大大增加法院案件数量相关的破产。 一些企业和 公民真正地在一个非常困难的情况下,因此他们采取这一步骤。 其他人启动破产程序为'处理'他们的业务。 因此,他们编写关闭几乎所有他们的债务。 与此同时,控制结构都显示出增加的兴趣在任何这样的问题。 该立法提供了若干组织和法律类型的企业。 最今天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。 这种形式被认为是通过许多创始人的最合适的,因为他们认为,所有风险的大小的限制的股本。 然而,在该事件承认破产的公司,这不是总是这种情况。 在每个组织都有的科目,可以委托附属责任在破产。 他们都是单独的行政结构的公司,有权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令。 这样的机构是归类为'控制。 对于他们来说,有一种推定有罪。 如果有几个这样的实体的子公司 赔偿责任对于破产的一个法律实体延伸到他们的声援。 附属责任在破产装置"额外"的。它分配给某些学科,如果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要求。附属责任在债务人破产涉及收集形式的个人物质价值的创始人、管理人员,等等。 在评估风险的各个机构,考虑几个细微差别。 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活动的结构。 他们的合理性和良心的。 相应规定中存在的第条。 在第.